小弟的女友在符合劳基法84-1的台中四大会计事务所上班,忙季时加班到半夜也是常有的
事,很多黑暗的潜规则
清明连假原本是我们的三周年纪念日,我们提前一个月就将饭店订好了,原本是想如果女
友的公司有预先公布清明加班计画,我们至少还可以在一周前取消
后来公司计画表上写女友只有三天连假,我们取消了一天的行程,也就认了
可是今天女友突然说很可能整个清明节都要进公司,房间也已经不能取消,请问这个闷亏
只能吞下去吗?有没有办法可以求偿,亦或是法律上拒绝加班的权利?(当初签过加班同
意书
)
加班还亏钱真的感觉很不好呜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