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想请教一下劳工离职除了劳基法之外,
还会有可能面临什么样的法规呢?
事情是这样的,
在下4月中进入新公司担任会计行政人员,
交接期间觉得对公司作业模式不适应,
向主管提出是否有修改的可能,
如果没有那就工作到此为止,
不用浪费彼此的时间,
主管回复等我上手之后再来调整没问题,
前任离职后两周发觉实在是没有调整的可能,
5月中编了一个理由当天离职了。
昨天是领薪水的日子,
一看数字差距5.6千元,
自己算了一下发现假日完全没给薪,
传了讯息询问主管回复我我还在试用期,
没签定正式员工聘用书,
所以只能依照实际工作日发薪,
我将劳基法未满三个月离职不需提前预告,
更何况从头到尾根本没有提过聘用书,
怎可用此理由扣我薪资,
后来双方争论了一番,
对方告知会补齐剩下的薪资给我,
我想说事情就此落幕了...
但我将事情告诉我的朋友,
他却说如果公司对于我的作法不满,
是可以用公司法来对我提起告诉,
查了一下公司法里面的确有针对会计的法条,
可是没有明确提到离职的法规,
以及公司法有未满一个月(中间有断发薪日)用临时薪资发薪,假日可以不给薪,
还有我编的离职理由若非属实可提告诈欺,
这些问题都让我感到不安,
所以请教乡民大大,
是不是真如我朋友所说的一样,
公司是可以对我提告的呢?
ps.公司内部只有做进销货以及现金帐,
其他都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作帐,
我只是单纯想拿回工作的薪资,
其他的事情我都不想发生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