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大家,你们去劳工局申请调解时,是选择调解人,还是调解委员会?
因为被公司恶意解聘,我去高雄市劳工局申请调解,
申诉公司解聘动作非法,要求对方必须给我资遣费和非自愿离职证明
结果填单时,承办人员说选择调解人处理比较快,调解委员会比较慢
一直暗示我最好选择调解人
我觉得光靠一个委员的判断太武断,感觉用委员会比较保险,所以选择调解委员会
结果刚刚劳工局又打电话来,
说委员会时间太忙,会拖到四月底才能开会,问我要不要改调解人
给我感觉劳工局好像就是嫌调解委员会太麻烦,用调解人他们比较省事
想请问大家,调解委员会难道没一个工作时效吗?例如申请后几天内一定要召开之类的
另外想问有申诉成功的人,是调解人还是调解委员会的胜算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