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nochewen (Natalie)
2017-01-26 15:25:45大家好,想询问各位版友关于离职规定的问题。
我目前从事百货业,已于2016/12/30向公司预告2017/1/31离职。我们公司发放薪水方式
为底薪+业绩抽成奖金。
固定发薪日为每月25日。
每月25日发放当月底薪(等于提早给当月26~月底的薪水)、上月业绩奖金。
例如12/25可领12/1~12/31底薪+11月业绩奖金抽成。
而任职前我们曾经签署一份任职同意书。任职同意书上头写着规定,若不同意便不录用,
内容如下:
1.员工若离职,当月薪资将于次月25日发放;当月业绩奖金将待扣除伙食费等相关扣款后
,于次次月25日发放。
2.此同意书于签署后,视为双方聘雇合约之一部分。
我和另一位同事将于2017/1/31离职,人事告诉我们1月薪资会保留到2月25日发放。1月营
业奖金(业绩抽成)则会保留到3月25日发放,甚至我未休完的国定假日(12/25、1/1、
过年四天)也会等之后再给...。
我知道当初已经签署同意书了(甚至大家都忘记有这样的规定,等昨天发薪水时,我发现
只领到12月业绩奖金时才想起来)....也觉得自己理亏,但这个年真的很难过T_T....
想请问版友这样的给薪规定是否合理呢?
任职同意书的内容有无违法呢?
我有看过劳基法规定不可拖欠薪资,但不确定已签有合约书的情况下是否适用....也不是
想告公司,只是想在2/25拿回所有薪资....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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