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请领失业给付

楼主: azide (走开 )   2016-12-21 21:44:42
在网络上找到了一个号令,但我不确定我是否理解正确,希望有了解的人能为我解答。
劳工非自愿离职后再就业,于工作14日内自行离职时,得以该次非自愿离职事由,申请失
业给付。行政院劳工委员会94年6月3日劳保1字第0940029183号令
请问这是不是说我在没有到就业服务站办理任何手续请领失业给付前,如果先去找了一份
工作,但是因为一些原因,我自
愿离职的话,我还是可以在工作14天内请领之前为请领的失业给付?
还是我找的资料不够完整,请问我还需要注意那些问题?
作者: shin702 (小薰)   2016-12-21 21:52:00
前提是 你之前有非自愿离职的身分
作者: kevin28 (嗯?)   2016-12-21 22:53:00
只要你自愿离职就不符合失业给付应该说第一份工作非自愿 而你有去就业站申请 也符合资格也第一次认定后才找到工作 但此工作14天就觉得不适合自行离职 这样还是算符合失业给付 重点就是就业站有认定过如果你没认定过自行找到工作 14天跑了 这可能问就业站比较快
作者: Citrosa (在伟大的航道上)   2016-12-22 21:27:00
非自愿离职时没到就服站认定可能没办法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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