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azide (走开 )
2016-12-21 21:44:42在网络上找到了一个号令,但我不确定我是否理解正确,希望有了解的人能为我解答。
劳工非自愿离职后再就业,于工作14日内自行离职时,得以该次非自愿离职事由,申请失
业给付。行政院劳工委员会94年6月3日劳保1字第0940029183号令
请问这是不是说我在没有到就业服务站办理任何手续请领失业给付前,如果先去找了一份
工作,但是因为一些原因,我自
愿离职的话,我还是可以在工作14天内请领之前为请领的失业给付?
还是我找的资料不够完整,请问我还需要注意那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