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姓男子在布料加工厂担任卷布员,他被雇主指控去年7月旷职3天后无预警离职,要求赔
偿60万元产能损失。
桃园地院审理时,吴男指是雇主未给足加班费,违反劳基法在先,他可不经预告离职,法
官调阅吴男的工作纪录,发现雇主确实未给足加班费违反劳基法,在此情况下,劳工得不
经预告终止契约,审结驳回雇主请求。
雇主主张,吴男从103年11月5日到职担任卷布员,每天产能为500码布料,去年7月21日起
连续3天旷职,工厂损失约1万元,之后离职也未依规定在10天前告知,公司损害超过50万
元,因此向吴男求偿60万元。
吴男反驳并非旷职,3天未到都依规定请假,且上工后每天工时超过8.5个小时,碰上加班
,前3小时公司也仅按1.33倍计算时薪,雇主违反劳基法规定在先,依法他可以不经预告
终止劳动契约,且公司还有其他卷布员,他的离职根本不会造成损害。法官发现雇主确违
反劳基法在先,吴男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判决驳回雇主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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