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人资,只是个业务,但凑巧推销的商品是劳基法。
以小弟目前对这个议题的了解,先讲结论:“自己的权益自己救。”
先请各位回想一下
1.那可能会被删除的七天是哪七天?
2.那七天多久没真正放过了?
我其实也没什么印象
因为一般公司行号的上班日通常会参考人事行政总处公布的行事历
而政府的行事历即神隐了那七日
何以?
因为政府机关很早开始为了落实周休二日便将那七天给技术性调整掉了
中华民国的过去我来不及参与 但经过一番小小的调查发现,
具体细节据我猜想,应该跟一些法令有关,
如:《公务人员周休二日实施办法》以及《纪念日及节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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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问题来了,过去那些应该要放的日子跑去哪了呢?
许多老早就实施周休二日的公司也比照政府部门调整,
所以尽管法条没删除,也算是一种“名存实亡”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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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问题又来了,现在这样修法究竟是“名正言顺”还是“明目张胆”?
观其罪恶的渊薮或在于当初立法诸公的“深谋远虑”(没打错 我没有打成猪公),
弄了个超有弹性的“单周40工时”,而不痛痛快快地明订“周休二日”,
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之下,造就工时实务上产生许多畸形变种;
于是,在为德不卒的状况下,要民众“吞下去”难免消化不良,引起反胃。
吞不下去就吐出来,吐出一个鸡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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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先调假而有周休二日,还是单周40工时并保有那些假才符合当初意旨?
如果是前者,那要讨论的重点是如何落实?
如果是后者,那要讨论的重点则可能是工时弹性可以多大?
劳基法过往即鲜少成为显学,但它却是最基本的劳动条件;
政治决定法律,如果你曾经受过三民主义的薰(ㄊㄨˊ)陶(ㄉㄨˊ)
或许还会脱口而出:“政治,就是管理众人之事。”
但其实,政治是对社会各种价值的权威性分配。(美国政治学者Easton)
而这次的星星之火如果当初立法者有更周详的立法思考或许能够避免,
但凡事交给立法者而不参与是危险的,相当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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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把自己的权益盲目地交给别人,就像感情一样。
A 观察到他觉得是错的事情,
害 X 因此受苦受难,于是和 B 谈这件事,
两人接着提议立法,矫正那不对的事情,并且帮助 X 。
他们通过的法律,总是规定 C 应该为 X 做什么事,
更好的情况则是 A、B 和 C 应该为 X 做什么事......
我想做的事,是探讨 C ......我称他为‘被遗忘的人’......
他是从来不会被想到的人。
他是被改革派、社会投机客和慈善家所牺牲的人。
我想提醒你,他的特征和加在他身上的许多负担,值得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