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底任职这家公司,试用期1个月,
上班2周后提出辞呈,尚在试用期内,
主管要我留到4月底,方便找人交接,
他在辞呈上加注留到4月底,我也盖职章同意了。
后来他们态度恶劣,我想照辞呈原填的4月中离开,
却说我答应了,也盖章了。
我去找区公所的法律咨询,律师说未满1年要10天前告知,
试用期内也一样,且那个加注也有效,认真要找我麻烦也可以。
刚爬文似乎未满3个月不需提前告知。
今天大头放话要我完成交办事项,否则不准离职。
我会照之前答应的做到这周五结束,
我已经把主管盖过章的辞呈影印一份起来
想请问大家,我有什么可以先做的防范自保吗
另外也被说我请假去面试,来上班没有压力,
所以要给我压力,请问他可以不准假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