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四月底时出了场小车祸,由于无大伤且对方态度良好也愿意和解,因此算了算一些医药及
赔偿费用,就报给对方的保险员。(新X产险)
主文:
问题来了,商谈到最后,其他单据的部分没有太大的争议,但是我在车祸后曾于骨科诊所
要求医师开立诊断证明,医师开了须在家休养六周的诊断书给我。
和对方的保险员讨论时,却因我们公司(补教业)薪资是领现金而非薪转,保险员坚持说老
板所开立的薪资证明书没有法律上的效力(或可能得申请很久兼须补充其他相关文件)
并说若没有薪转证明的话,我的薪资只能以法定的最低薪资(当时是19XXX/per month)
来计算,因此最后我拿到的薪资补偿部分就只有一万九千多乘上1.5(月)。
想请教板上先进,保险员这样的说法于法有据吗?
因为我自己的想法是:一、劳基法难道有规定公司一定要用薪转的方式给予员工薪水?
二、若无规定,那直接付现金的公司不就很难给予员工保障?
(至少在车祸或其他事故上的要求赔偿部分)
因和解金有达到我和我妈的期望,所以当下就直接和解了。纯粹就这一点疑问,想请教板
上的大大们,感谢指教!
p.s.补充一下保险员的说法,他是认为老板开的薪资证明书都很容易做假,故只认薪转的
资料,现在想想会不会只是非薪转的状况处理上比较麻烦的推托之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