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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请教各位版友一个问题
本人目前要离职,前几次跟劳工局电话上确认,如要自愿离职,工作满三年以下是要给雇主20天的预告期。
故5/13已短信加知老板要走 (老板当日没进办公室),6/2为最后一天
5/14,老板仍没进办公室,电话跟老板确认是否收到短信,老板说有,说不急,等5/15来处理。
5/15 今递上正式辞呈,老板看了以后没有签名人就走了。
刚刚再次跟劳工局确认,劳工局工无需20天的预告期,依公司规定即可。
如依公司规定,老板当初订的合约是要30天预告期,请问各位大大,我可如期6/2走人吗?
我今天下班前还需做什么动作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