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同事日前因为家庭因素,需要临时请假一小时(下班时间前一小时)
回去接小孩,事发突然
向人资提出请假,却被主管刁难不准假。还威胁以旷职论
但是如上述原因当时他必须离开就先离开去处理家务了
然后今天人资发公司内部的公告信说没有完成请假程序,未经主管核准
擅自提早下班记小过,当天依旷职处理,扣一天全薪以示惩戒
请问这样公司的处理是否违反劳基法对于旷职扣薪的比例原则?
而且该主管以这样理由要求该同事本月底前自动提出离职,因为不想付资遣费...
另外该主管上任就擅自更改原定上班时间的弹性区间,那就算了...
还规定一个月迟到四次就开除...一次口头警告 两次扣半天薪 三次扣全薪
表定0900上班,0901就算迟到 还取消加班费...申请他也不会给过
这样应该违反劳基法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