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台星在人力培训上殊途不同归

楼主: chiayimayor (夢已經振動奮鬥毋通放)   2014-08-22 12:03:19
文章出处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822000082-260202
“淮橘为枳”的成语原是指,江南好吃的橘子移到淮北后,竟变为酸苦的枳;它比喻同一
件事当环境变了,事务的本质也跟着变了。本文在标题上特别把“枳”与“橘”颠倒过来
,并非故弄文字,只想忠实地表述一件让人遗憾的事实。
1972年2月台湾订定了“职业训练金条例”,在该条例中明订,事业单位每月提缴职业训
练金至当时内政部的“职训金监委会”,而其提缴的职训金约为员工月薪总额的5%,之
后,事业办理职业训练时,其费用可向监委会申请,若是事业单位不办理任何员工在职训
练时,则上述所缴的职训金即成为该事业单位的“税金”,是不能退费的。因此当时在此
一制度下,台湾各企业掀起一波职训高潮,台湾各大小企业莫不卯足劲全力办职训,以提
升人力素质。然好景不长,第一次能源危机发生后,当时政府为减轻企业负担,于1974年
12月停征且亦废止了职训金条例,从此之后,企业自办职业训练之风就嘎然而止,此后,
企业内的职训主要是由政府的资金及各方面的挹注才稍见其效,当然,政府在挹注上(不
论是现行“就安”或“就保”基金的运用)也常常是限于那些较大型、较有成效、较易成
为给长官与外界展示的“样板企业”,因此其功能十分有限。
上述职训金条例在废止之后是否就一去不复返了呢?答案是:“是,也是不是。”这么矛
盾的答案是有原因的。1983年立法院通过的“职业训练法”第27条规定:“应办职业训练
之事业机构(它是指台湾所有的一般事业),其每年实支之职业训练费用,不得低于当年度
营业额之规定比率。其低于规定比率者,应于规定期限内,将差额缴交中央主管机关设置
之职业训练基金,以供统筹办理职业训练之用。前项事业机构之业别、规模、职业训练费
用比率、差额缴纳期限及职业训练基金之设置、管理、运用办法,由行政院定之。”由于
该法的主管机关是行政院劳委会,因此,该法第27条所称的各种设置、管理、运用办法理
应由劳委会定之。然至今30年已过去,上述各相关办法从未见其芳踪,因此职训法第27条
实已形同具文。
如今,劳委会已改制为劳动部,因此,“职训法”在修改其主管机关时,要不就把第27条
给废了,要不就想办法给个交待让它落实。很显然的职训法中的职业训练费用规定,不论
是企业或是劳政主管机关、或是一心只想提升基本工资的劳团,都把它当成“枳”,是个
酸苦又没有营养的坏东西。然而很神奇的是,这个“枳”到了新加坡之后,竟成了甜美的
“橘”,而成了“淮枳为橘”的强烈反讽。
新加坡政府也在培训自己人才上投资很大。主要的方法之一是向企业课征“人才培训税”
,税率约为员工薪资的1%,并将所收到的税金挹注到星国的技能发展基金(Skill
Development Fund)之后,再由企业自行订定各种合格的企业内培训计画向SDF申请经费“
补助”,把钱要回来,用回到自己企业的身上;而若企业不积极地自办培训计画,就等于
把自己已纳缴的人才培训税白白地让给其他企业使用。如此一来,就自然能带动民间企业
在人才培训上的重视与努力。
除此之外,星国政府在人才政策上也因势利导地推出许多与先进国家接轨的做法,责成企
业不断地精进,故能凭空创造出一个强大的“人才培训产业”来。根据世界经济论坛
(WEF)公布的2013全球竞争力报告,一个地小人缺的新加坡“人力资本指数”竟高居全球
第3位,由此可见国家的人力资本只要运用得法,是能有效地提升起来,不但可以扭转国
家的比较利益,更可以化劣势为优势,从而创造出经济成长的奇蹟。
对照新加坡的表现,我们只能汗颜与惭愧。现在,是否应该好好地决定职训法第27条该何
去何从了呢?
作者: andyssfresh (小小切肉人)   2014-08-22 17:29:00
长知识了 资动部看见了吗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