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最近签了一份工作合约,但是由于有些古怪
所以上来询问....
先讲一下公司概况:
公司是新开的,在公司草创时被预约入职
原先是预计公司在6月底~7月初正式开始
然后,时间到的时候,公司负责人发出道歉声明
因为内部公司流程与施工等问题,将延宕到9月底~10月底才开始
原先看到这里之后,自己便打算已经开始找其他工作时
过几日又有一封,内容大抵是“因有人反映很需要工作,故将先
以实习生的方式招入,并先行做事”
所以后续是,夹着五味杂成的心情签下去了....
但再来还有其他问题─合约
这份合约的名义,是先以“实习生”的情况下签
所以没有劳健保
为期三个月,没写违约事项(只有若发生问题,走法律途径)
最后的最后
“薪资将于实习三个月后的隔月10日给付”
意思就是,得在三个月没劳健保薪水的情况下
先行做三个月白工,这段期间都得吃自己(咦?)
试问:这份合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又是否能够去找其他工作?(就中途离开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