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当事人无ptt帐号,因此由我代po,以下为当事人口吻)
我家有申请中低收入户,代表申请人是妈妈,
列册人口是:妈妈、姐姐、我以及妹妹,
有一个疑问是一直无法得到解答,
外婆(也就是妈妈的妈妈)有三个儿子:老大与老三无扶养事实、居住在不同县市,
两个女儿(我阿姨是自己一户、近几年是靠退休金生活)
外婆近十年由我的母亲扶养,并且与我们是同一户籍,
最近要开始审查下一年的资料了,
有看到申请单上有写全家应计算人口基本资料,依据社会救助法第五条规定,
包含下列人员:
其中有一亲等直系血亲、同一户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亲,
我的疑问是为什么外婆无法列入中低收入户人口呢?
之前有打过1957...接线的人员说这不是他们的业务orz
去区公所时也有询问过,承办人员说外婆是寄户(?)
自己上网查询相关法规和得到的解答是越听越模糊><
希望可以得到解答,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