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
小弟最近看到一些国会实习的计画,
并询问了一些人,
是有成功的案例的,所以才想说上来询问
根据在学校网站查到的实习办法(资格),
实习合格机构需符合以下规定:
一、聘有具专职社工师或具社工背景的社工相关人员
二、公立社福、劳工、司法、卫生机关(构)
三、经立案之民间社福、劳工、司法、卫生机关(构)
四、经立案之团体(章程中宗旨或任务包含社工、社福相关规定)
四、公私立学校
五、经中央主管机关评鉴合格之其他机构
根据上述的资格规定,
请问如果找的实习机构是立委或党团的国会实习助理,
然后团队中有社工师资格或具备社工师执照的社工人员,
这样能符合社工系方案实习的标准吗?
(但好像有成功案例,没道理不行[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