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社工被迫回捐薪资”乙案,经高雄市社工师公会103.7.28召开理监事会充分讨论作
成以下决议:
1.本案业经劳工局调解不成立,就调解委员调查所得资料尚难判定该协会违反劳动法令,
惟劳资双方在权力不对等之情形下,事先约定回捐薪资仍属不正当亦不可取,也伤害社工
专业的形象与建制,拟请社会局深入了解主动协调解决双方纷争,以维持社工专业服务品
质及形象。
2.请本会权益促进委员会、伦理委员会及公关委员会共同召开会议讨论,就制度层面进行
深入讨论,以形成具体之因应策略。另本会已与社会局洽商修订社工人员劳动权益手册第
二版,拟比照社工人员安全维护手册所订定之申诉规定,订定民间社工劳动权益申诉协调
作业流程,并函发各社福机构团体俾有所遵循。
3.由于社工专协调查全国社福团体有将近四成社工曾被要求回捐薪资,爰建请社工师全联
会函请各县市政府参酌高市作法积极介入,以保障社工基本劳动权益,同时也建议发文至
各大学院校社工系所,请老师向学生宣导求职时勿接受社福团体回捐薪资之要求,若遭遇
此情形,可向当地主管机关(社会局/处)及社工师公会投诉,以提升刚毕业的新手社工
保护自身权益之意识与能力。
本案经社会局调查后于103年7月31日发布新闻禁止回捐(参见自由时报),并将在相关委
托契约明令禁止社工薪资回捐,以及发文提醒社团不可有类似陋规。
https://www.facebook.com/kswa2012 <=社团法人高雄市社会工作师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