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藉长照游说老人互助会

楼主: Mancer (human capacity)   2014-06-19 21:24:58
老人福利法§ 37
老人福利机构不得兼营营利行为或利用其事业为任何不当之宣传。
但是没有罚则
而且麻烦的是
你说的“居服承办单位”恐怕不是法定意义的“老人福利机构”
法规中的机构,特指养护中心等入住式机构
除非,你碰到的这家,是依老人福利机构设立标准 §31
“96.2.1以前之文康机构及服务机构”
这种单位承办的居家服务
你才可以拿老福法37条来钉他......
否则,居家服务的法定提供者是:
  一、医疗机构、护理机构、医疗法人。
  二、老人福利机构、身心障碍福利机构。
  三、公益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社会福利团体、照顾服务劳动合作社。
  四、社会工作师事务所。
也太多种了......
且“居家服务提供单位营运管理规范”都没提到营利这件事
只说
“七、居家服务提供单位应订定服务目标、工作与督导流程、品质促进机制
及工作伦理与守则。”
各县市的居家服务劳务采购契约书里
恐怕也不会特别规定“不得兼营营利行为”云云
(因为多数内容是沿用一般政府采购法契约版本)
所以
个人建议
是否直接找在地的社会局/处申诉(看要打电话还是市长信箱、局长信箱)
而不是跟服务承办单位申诉
让上面的主管机关去查证清楚吧
真的再不行就找议员立委水果日报囉.......
※ 引述《fk1012 (小马儿^^)》之铭言:
: 来这版的原因是
: 请问政府跟居福单位应该有法源依据,我想看清楚是否有:不可借此为营利行为!!
: 另外 我还可以怎么做呢?? 申诉后,对方打电话*质问*我,我到他们办公室拿东西
: 几个人出来找我理论,我当下只能报警,但警方说,这是民事部分,他只能尽量协助
: 当下还有几个社工在场,大家纷纷避之!
: 我好气的是,这些钱,都够办我爸的丧事了!我爸妈省吃俭用,我们就是不够钱又需要人
: 才申请长照,这是好制度,却是我们的痛
: 请勿帮我备份,我怕对方又找上门,也希望当场的社工,看到这篇文,不要让你老板知道
: 我已经吓死了,好怕对方找上门,因为他们有我妈的地址 电话
: 我再视情况删除 谢谢
: 提醒...我需要法源依据,有人可以给我吗 ??
作者: fk1012 (天天天蓝)   2014-06-19 22:11:00
谢谢你 原来是无法可管 难过他们这么嚣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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