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很抱歉这件令人不太开心的事又要占用版面,
没有意外的话这篇是最后一篇。
因为侦察不公开的关系,我们赴台北地检署与丁南和方美芬对质时的细节,
当时没办法向各位说明,结束后我们又寄了补充资料给地检署,
然后被动的等待调查结果。
过了约半年的时间,终于在农历年后收到台北地检署的不起诉处分书。
因为涉及一些法律问题,无法在网络上公开不起诉处分书,
只能向各位简单报告处分书上的内容:
一、主办的官方粉丝专页和各大媒体新闻稿上,都宣传见面会会有THE K2的未公开内容,
而事实上见面会所播放的影片都是已经公开过的预告片或剧情剪辑,
我们认为主办涉犯刑法第339条第一项诈欺取财罪。
二、方美芬辩称见面会及广告都是丁南处理,她只负责场地与韩星住宿,
丁南说新闻稿是KKTV写的,未公开内容是指韩国方面给他
“THE K2”20几张未公开剧照,海报和现场立牌就有这些照片,
在见面会中贩售的桌历和海报也是用这些照片制作的。
三、KKTV的证人表示,新闻稿都是依据信天翁公司寄给他的新闻稿稍微改写,
信天翁与润娥的经纪公司合作,主动询问KKTV愿不愿意担任协办,
丁南委托KKTV发布新闻稿,而当时的新闻稿都是向信天翁确认过的,
信天翁寄给他的原始新闻稿中就有“THE K2从未对外公开的精彩活动”,
活动细节都是韩方决定,韩方没有跟KKTV及主办透露活动细节。
既然这些新闻稿不是方及丁两人所写,
衡量到韩方强烈主导宣传及活动内容,加上信天翁的新闻稿的确有
“THE K2从未对外公开的精彩内容”
所以难以认定方、丁主观上有诈欺的意图。
四、就算主办未依新闻稿展示未公开内容,只是有瑕疵,难以认为他们有诈欺罪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