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大法院判:“少女时代”名称专属SM
http://www.allthatstar.com/tw/view.php?action=5207&postID=157001
10月20日,根据韩国大法院判决结果,“少女时代”名称为
SM娱乐公司专属使用的名称,与SM娱乐进行商标权纠纷诉讼的
被告金某(43岁)遭判败诉。
2007年8月,SM娱乐推出女团少女时代,并以少女时代的名称
完成了商标权的登记, SM娱乐拥有以“少女时代”为名发行
专辑、书籍、公演等相关权力。但同一时期,金某也以“少女
时代”之名登记了衣物、玩具、食品等数百个类别商品的商标权,
并和SM娱乐闹上了法庭。
在二审中,专利法院判决金某获得胜诉,认为双方主张的商标权
并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解和混淆。但大法院则作出了不同的判决,
大法院表示:“根据商标法中的‘有欺骗使用者嫌疑的商标注册
将无法被接受’条目,金某的商标注册被判决为无效。”而SM娱乐
也获得早已被大众熟知的“少女时代”商标权。
另外,裁决部也补充说明:“女团少女时代在2007年8月出道后,
即以歌曲《再次重逢的世界》获得音乐节目的冠军,在短时间内
累积了相当高的人气和知名度。以这点来看的话,金某主张在
衣物和玩具等类别上使用‘少女时代’的名称,无非有混淆消费者
的意图。”
(责编:杨雯茵) <全星网>
版权所有 全星网 转载时请原文转载并标明出处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