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周一(10/28)的时候接到永康区公所的电话说要“本人或亲属去区公所领取跟签收教
召令”,领取期限是这周五(11/1)最晚可以鲁到下周(但仍是11月初)
由于本人在新竹工作,且刚好父母出国,台南也没其他亲属可以协助领取,所以只能跟区公
所反复确认是非得由人去签收,还是可以用寄的,得到的回复是“因为要签收,所以需要有
人去区公所才可以”
这边就让人蛮疑惑的,不知道是不是自己的理解有问题:
1. 最早的通知就有提过要是是异地工作会提供交通补助,那代表区公所本来就知道有人在
外地工作,那要“本人或亲属去区公所领取跟签收教召令”在“这么短的时间去区公所领取
教召令”的意思又是什么?如果亲属不行就要专程回去一趟,用自己的特休跟血汗去拿?
2. 呈上,若真的需要“有人签收”且知道“役男可能在外县市工作”的可能性,那为什么
不请工作地区附近的区公所协助,役男去附近的区公所签收就好?
教召的部分可以理解,但是流程真的是百思不得其解…还是有什么关键字可以跟区公所提问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