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长们好,
想要请教一下:
小弟从小主要与祖父母共营生活,
一岁以前父母已离婚,监护权归父亲所有。
惟父亲在小五、小六后到中国定居,
因此与祖父母生活。
前几天试算完家中家属(父+祖父母)财产、收入等状况感觉应符合扶助金的判定范围之
内,另一方面家中长辈今年接连入院,也希望可以有机会可以透过扶助资格申请看看家因
替代役,比较有机会照顾到阿公阿嬷的日常起居。
但今天打到区公所咨询的时候,承办人员告知家属之认定除了爸爸、阿公、阿嬷三人之外
还要列入我妈妈以及外公外婆的收入与财产,因为即使婚姻关系消灭,我跟妈妈仍然有血
亲关系。
我想问的是我爸跟我妈在我很小的时候就离婚了,妈妈那方对我并没有扶养事实,我们见
面的次数可能也不超过五次。既然这条法律是役男家属扶助,在计算家属的时候,为什么
不是以事实上同居共营生活者为判断基准,而要列入具无法消灭的血亲关系但根本无能援
济的母亲呢?而且婚姻关系消灭后,妈妈跟我爷爷奶奶的姻亲关系理应消灭,法律上她有
什么理由要扶养她们呢?
在查询案例的时候有看到台中市政府提供的案例写道男A的父母离异,男A与父亲共同生活
,此时在判定家属时不会把母方的直系血亲列入,不知道我的情况有没有办法类比?
如果先前有学长同样申请过,或了解相关业务的话希望可以给我指点迷津。我本来打到役
政局希望请教相关单位,但被告知负责人这几天没有上班,小弟周五就要入伍,只好上来
请教前辈。QQ 如果是我在哪个环节有误会的话也请不吝指教,非常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