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好,想请教一下我家庭状况申请家庭因素替代役的条件是否符合?
目前状况是阿公去年底诊断癌症2期且医生有核定重大伤病,看规定是视为中度身心障碍
本身家庭父亲跟母亲都50多岁,我是独子无其他兄弟姊妹
阿公阿嬷的小孩除了我父亲外,还有一位中度身心障碍的叔叔但已经过世10年多未婚,
也还有一位姑姑但早已出嫁15年,户籍都跟着迁到南部去了
想请问这样是否符合条件? 谢谢
因为其实今天有去区公所询问后,服务人员表示我的姑姑也未满60岁,就算嫁到南部也同
样有扶养义务可以用汇钱等方式来帮忙(实际上姑姑一年顶多回来一次据所知也无稳定工作
,且这次阿公治疗费用也都由我父亲一人负担),因此不符合规定
另外假设有机会通过的话,因为节税的原因我跟我阿公的户籍不同,但居住在一起的时间
是从我出生后就是同住一栋房子了,这样会不会有问题?
因为已经被区公所先表示不行有点困惑,希望有有经验的人可以帮忙回答,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