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也是想听听大家的意见,如果大家觉得要求很过分的话
我会默默地吞下去加跪算盘检讨的
上次跟管理干部去跟长官谈心,要求荣誉假理由如下:
1.因为人数不够,管干没办法受训,所以一个月少六千,但又要负担管理的责任
因此,我们建议是说每个月放管干一天荣誉假。
不过这个要求已经被长官打枪,长官说:人事室说没办法毫无理由地给假,
我在想应该还是会援引法务部95年的函示,说什么荣誉假最多两天
(真的是狗屁函示,凭什么最多两天)
2.小弟现在跟另外一个替代役还有志工,坐镇对外窗口,负责发钱、做报表领钱、
引导、解释问题、转接全机关电话、上楼盖大印等等,并且由于这个对外窗口的开
放时间,会影响到上下班时间,短则10分钟,长则半小时(每天)。原本是有一个
正职的职员,所以倒也还好,时间到我就是走人,报表都是职员做,倒也相安无事,
不过有天上面说人员不够,就把职员调上去,现在只剩替代役跟志工,我觉得这已经
溢脱“辅助性质”了工作了,因此觉得应该给予荣誉假,长官之前也有口头承诺。
不过现在已经一个月了,长官似乎想以拖待变,完全不提起荣誉假的事,我在猜
大概会跟1一样啦,搬出人事室来,说不能随便给假啦。
我实在不懂诶,长官跟人事室在纠结什么,你盖章,我放假,我闭嘴做事,
到底损失在哪啊????人事室权限真的那么大吗??
以上,请大家评评理,还是大家觉得还好吞下去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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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后来长官竟然说要签两天给我们
吓到吃手手
只好乖乖做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