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107年1月2日院台防字第1060042470号函核定替代役役男主副食费发放标准,胪列
如下:外岛之离岛(含国外)、外岛地区、本岛之离岛地区及本岛地区替代役役男每人每
月主、副食费,以调幅4.81%办理,如本岛地区开伙单位由新台币(以下同)3,055元调增
155元为3,210元、不开伙单位3,999元调增201元为4,200元,调增金额最高为外岛之离岛
(含国外)由4,470元调增220元为4,690元,余详如附表。
http://www.nca.gov.tw/m/index.php?ID=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