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家因复查失败 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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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身是有法律跟会计学位的毕业生
本来以为家因稳过了没抽替代役 虽然明年全面替代役了
简单说ㄧ下自己的背景
我爸爸的哥哥过世了 但是伯母还在
第一次申请的时候被市政府驳回 以伯母为照顾义务人为由
因为我民法读的挺熟的 我先打电话跟市政府的承办人沟通
说明民法第1114条 左列亲属,互负扶养之义务: 伯母并未与我的祖母同居
第1115条 同系直系尊亲属或直系卑亲属者,以亲等近者为先。
子媳的顺位排第六比我还后面! 法律上扶养义务要轮到子媳挺困难的
然后承办人就爆炸了 说你不能都说法律 你不要跟我说民法
就只说役男申请服替代役办法
我不符资格的原因为第13条第一项第四款规定不符 因为有其他扶养义务人(伯母)
后来我就申请复查 要写一整张白纸 我就写了第一段说明的 再加上更多说明
加上提出伯母何来扶养义务 依据哪一条法律 哪一条办法
然后就收到上面那张回复 不太懂为什么现在用民法1114条解释
如果这样解释的话
我就符合置底家因文章里面的规定
4.家属(祖父、祖母)拥有中度身心障碍证明,且无其他扶养义务人
(EX:父亲是祖父母唯一的"儿子",且姑妈均出嫁)
伯父过世了 扶养义务消灭 父亲为目前唯一扶养义务人
简单来说 就是我以父亲为唯一扶养义务人(因为伯父死亡)申请
市政府以父亲及伯母为照顾义务人
我再提出覆查 目前法律上没有理由要求我伯母负祖母的照顾义务
市政府以我还有堂哥堂弟为扶养义务人驳回
以民法第1114 条左列亲属,互负扶义务: 一 直系血亲相互间。
我有很多问号 如果这样回 那很多家因大概资格都不符吧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