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个月来陆续看了许多心得或问题,有一些想法。
替代役相关的法规、办法我不敢说很完善,正如国家的法律和政府施政,但多少还是有一
定合理性,至少多数时候人们诉求的仍是落实(真正的)依法行政。
服兵役无论如何是跟国家具有公法关系,与官僚体系和行政法规都最为紧密的人生阶段,
遇到任何困难,我建议还是先考虑一下合乎既有规章的前提之下,有没有可以利用的资源
。(我目前碰上的状况,都是有的。)
我很不同意一些成功岭的心得像是“药可以藏身上不会被发现”这种。药该吃就吃,只要
该吃的时候绝对不会不让你吃。为了省开柜登记的麻烦冒这个风险,一点都不值得。
不要预想法规都是不合理的。而可能是执行的人跟你一样不熟悉法规,他幻想了一套自己
可以方便做事的原则,然后你也信了,那就很惨。
服役期间的惨事当然很多,也有很多是法规也救不了的无奈,但至少没必要多受罪。
通常碰上权益问题,最有责任要协助你的,就是管理干部。管理干部--也是役男--要
遵守的规定不会少,只会多。如果管干是用来作福作威的,那一毛钱也不该多领。让管干
领加给,就是因为有重要工作要做,不是“管役男”,是“管理役男业务”。请看“替代
役役男担任管理干部应行通报事项作业规定”,管理干部要通报的事情如下:
(一)对役男之管理显与现行规定不符者。
(二)派遣役男之勤务项目显与该管需用机关服勤管理要点所订项目不符者。
(三)役男有学长欺负学弟者。
(四)役男工作量显有劳逸不均者。
(五)役男个人权益受损(含未提供基本生活设施)者。
(六)特定役男享有特权,不依管理规定,夜间不假外出或夜不归营者。
(七)役男不服监督长官管教,恐影响单位秩序者。
(八)役男具心理困扰、精神疾病或身心健康欠佳,影响生活及服勤者。
(九)役男有吸食毒品或贩卖毒品嫌疑者。
(十)其他相当于前九款之事项。
大多数的情况,管理干部需要通报的,都是维护役男权益的事,而不是役男违规。但是,
这个通报只有在服勤单位不处置或不知如何处置时,才会通报到需用机关。这构成了管干
和管理人、服勤单位承办人之间的张力。管干的任务是要维护役男应有之权力,这是无疑
的,但管干能不能有够高明的政治手腕或意愿,去协助每一个别案件,那就不一定了。只
能提供这个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