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爬了一些文还是不太懂,
问区公所也觉得没有很懂,那个接电话的还去问别人,所以上来问......
106第二次替代役申请
限制条件
(1)申请役男须无缓征或延期征集等事故(应届毕业役男缓征原因或延期征集事故能于1
07年3月31日前消灭者,得提出申请。但役别机关另订有缓征消灭时限者,从其规定)
小弟83后本人已于去年2016年7月毕业,目前使用志愿役考试延征至2017年4/15,而
此次
替代役申请期间为4/5~4/18。
请问我会受限于限制条件而不能申请吗?
因为我的理解是(1)的括号内专指应届毕业生的缓征原因或延征事故,而我又非应
届毕业生所以在限制条件内。
刚打电话去役政署役男表示可以申请,问题在挂号内那句话不专指应届毕业,
这句话到底应该怎么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