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在这里po文 手机排版请见谅
我已经爬过置底贴文以及许多文章 也问过区公所了
不过因为得到的答案跟查到的资讯也有所出入
我想要申请是的家因替代役第一条
(1) 役男家属均属六十岁以上、未满十八岁、患有身心障碍或重大伤病。
家父63 家母今年满60岁 (都健康)
两个姊姊 (一已出嫁 一即将出嫁) 户籍都尚未迁出
本来以为只要他们结婚户籍迁出 我就可以符合资格了
但打电话过去询问 一样是得到了“结婚跟迁出户籍需满两年“的回应
当下有点不服 但是查了条文之后
※役男家属:包含
(1)父母、子女、配偶。
(2)兄弟姐妹。
(3)“自役男提出申请前二年起迄申请时,设于同一户籍或同址分户且同居共营生活
之其他三亲等内之血亲或姻亲。“
看起来第三点也把刚结婚的姐姐算进去了??????
爬文之后有人说 有人说是承办人员呼拢(但看条文好像真的这样写?)
不过推文中有看到有自己姊姊才结婚三个月申请也过的
那这样我值得去试试看嘛?
还是其实资格根本就不符
感觉区公所一审就byebye了
有人有相关申请通过的经验吗?????
还是建议我再去询问哪些单位呢?
先谢谢各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