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经过
单位里的一位家因替代役被某黑官漂白的老公务员
凹去承担她自己的登记桌业务,凹的情况是叫他以
她的帐密登入行使分文、送归档、送发文等一切登
记桌于电脑公文系统该做的事情。然后若有分错了
就被其他老公务员莫名其妙质问为何乱分文!
该替代役男之前曾被黑官漂白老公务员恶整罚勤,
现在快退伍了,申诉应该颇安全,也想避免往后役
男继续被凹。
二、法令依据
(一)替代役实施条例(104.06.10)§3
本条例所称替代役,指役龄男子于需用机关担任“辅助性”工作
(二)内政部役政署网站替代役辅助性勤务一览表
※各机关共同性行政工作
1、“协助”收发文、公文传递、档案及相关文书处理等事项。
2、省略
(三)内政部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台内役字第○九一○○八○二四一号函
主旨:有关推动实施替代役,迭经反映“替代役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
“辅助性勤务”执行时之疑义乙案。”
说明: 一、依立法意旨言:
依据替代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替代役,指役龄男子
于需用机关担任辅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务或其他社会服务。”,
其中指出替代役役男所担任者为辅助性工作,定义系指服勤单位之经
铨叙合格实授该管公务员,将特定之职务转给替代役役男,以协助该管
公务员达成行政上任务。而执行该项职务时应符以上要件:
(一)非以自己之名义行使公权力。
(二)无独任或决定之权限。
(三)受该管公务员之指挥、监督、管理从事助手之勤务工作。
此外若勤务具危险性或须由役男独立完成者,服勤单位需尽监督及照管之责,
尤需注意其可能涉及侵权行为或赔偿问题。
二、依适用范围言:
(一)依据替代役实施条例施行细则第三条,所定各类替代役勤务类别。
(二)复参考汇整需用机关之“替代役各需用机关暨役别服勤内容概要表”中
之服项目,得知服勤单位之公务员所从事一般职务,替代役役男皆得以
辅助者之身分参与,然仍须受到前揭第一项之要件和本项范围限制。即
凡无涉于人民权利义务造成影响之勤务,皆可交由役男不以自己之名义
执行,惟须于需用机关之管理服勤要点定其直接勤务(即条例第三条及
实行细则第三条之规定)、需用机关依权责、及服勤单位必要或临时性
勤务,并以不妨害其合法权益为考量,以杜争议;若以此为界定工作范
围之基准,依现行法应属确定。
三、依服勤性质言:
按替代役役男之辅助性工作性质类似公法上之行政助手之地位......
四、略
五、实例(目前部分役别实施原则概述)
(一)服勤单位可否为替代役役男刻职名章,盖于公文之上,且于役男涉及民
刑事责任时,如何处理?
析答:就机关内部作业事项之签呈,可由替代役役男用印;至于公文部分系以
机关名义发文,则不宜由替代役役男用印,以避免责任归属疑义。
三、综上所述,替代役仅立于行政法上之行政助手地位,协助公务人员从事公务,无独任
或决定之权限,倘须由役男独力完成之勤务仍须由服务单位尽监督照管之责。
内政部函释实例虽认替代役男得盖其职名章于机关内部作业事项签呈,惟此系以役男
名义签陈公文,于签上自可得知。
至本单位黑官漂白公务员竟要求替代役男用该公务员帐密登入公文系统独力行使登记
桌业务,将其业务完全转嫁该替代役男,并非在其监督照管下行使行政助手之辅助性
工作,此有该黑官漂白公务员出勤纪录可稽,是本案情况与前揭函释迥不相谋。
四、切回白话文
1、要嘛正大光明签出来申请替代役男公文系统帐密,不然就不要凹。
2、此处讨论公文系统的行使名义,不讨论登记桌已经很爽了,因为他
的其他工作还一堆。
3、申诉目的是想厘清这种遮遮掩掩的凹法真的可以吗?请公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