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ecemberSnow: 我要提醒一下认识学弟的 私底下录音没告知对方 这 05/12 16:52
→ DecemberSnow: 种录音是不具效力的 要进行对话录音一定要在录音开 05/12 16:53
→ DecemberSnow: 头处告知对话双方 确认同意录音才有效力 不然会有 05/12 16:53
→ DecemberSnow: 断章取义的空间 05/12 16:53
→ DecemberSnow: 违法证据是连播放的机会都没有的 05/12 16:58
→ DecemberSnow: 我只能说 要录音不要私底下录 要录就公开录 05/12 16:59
→ DecemberSnow: @openlion 我希望你知道这是实际上的法律现状 05/12 17:00
没有要战的意思,小弟并非法律专业,只是对法律有兴趣念过两天法律书籍的小小书僮。
针对这个问题,想要跟大家分享一下
对于"录音"这件事情常见的错误法律概念认知。
首先,我们把问题稍为简化,
D大认为,"在不告知的状况下录音不具证据力,必须告知对方并同意录音才有效力"
这个观念是怎么来的呢?很可能是在刑诉中的"证据排除原则"产生的认知。
我们以底下zhaomine大所指出的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578号判决为例,
可以看到之所以录音证据需要知情同意,是针对"公权力"蒐证所下的限制,
避免公权力在蒐证过程中用强迫威胁方式取的证据,所以才要有这样的规范。
判决同时明确指出,
"如将私人不法取得之证据一律予以排除,不仅使犯行足以构成法律上非难之被告逍遥法外
,而私人尚须面临民、刑之讼累,在结果上反而显得失衡"
所以我们可以从判例中清楚得知,公家机关处理事情跟一般人是有很大的差别的。
就目前的实务状况来说,我们一般人本来就是处于弱势,
如果用公家机关的限制来限缩一般人蒐证的权力,
会造成完全没有办法举证的困境,变成待宰羔羊(如劳资纠纷或刑事追诉)。
但是,我们当然也不可以无限制的去躺著录,坐著录,到处录爽爽爽,干那八仙乐园...
针对一般人,我们必须注重"场合"的差异,是否该场合的对话内容是"可以被你知道的"
我们一般可以列举两个可以录音的场合
(1)公众场合 ex 捷运站(追加补充,法庭例外喔)
(2)你在场的对话场合 ex 你跟主管的谈话内容、车祸行车记录
而对一般人的限制除了场合以外,还有所谓的"隐私或秘密期待"的限制,
也就是客观上属社会通念下之合理期待,属值得保护之隐私或秘密,
但这并不是用于此案件,所以这里不多谈。
简单来说,从以上的文章我们可以知道,
只要是与我有关,而且在我所能得知的场合,都可以自行进行录音,并具有相当证据力
法官是会把录音作为有价值的参考依据的。
随堂小测验:
1. 我很讨厌A,所以故意去A家里偷放一支录音笔,录下A的生活点滴,
想找他偷骂我的对话或找他麻烦,这个录音可以当作证据吗?
不行、那些对话你人不在里面,无法作为证据。
顺带一提,那是别人家,你会被告妨碍秘密XD
2. 老板找我去谈薪水,我很担心他用权势逼我妥协,我可以把录音笔带着偷录音吗?
可以~这是与我有关且我在场的对话,当然可以不用告知就录音,才能保障我们的权益。
以上,如果有误欢迎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