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一下,就客观的角度来看,参加法纪教育4/27但未签到,结果被罚勤四小时,这
样是合理的吗?
第一我有按时参加两个月一次的法纪教育,依规定830集合签到,9点准时在大礼堂内开始
。早上因为帮科内同仁处理开会事宜,大概8:50左右才到集合地点,教官便在门口叫我赶
紧进去位置上坐好,就要开始法纪教育了。
第二在法纪教育中,教官点到我的名字并且检查我的服仪,我服仪完全合格,前一天也有
剪头发、衣服烫线、皮鞋擦亮。 我承认我的疏失是没有签到,但不代表我没有到,教官
手上的名册可以证明我全程都在,在场所有的役男也都有看到我在,我不能理解的是为什
么这样就要被罚勤四个小时,我觉得很冤枉。
我不认为一个有准时出席法纪教育也有符合服仪检查标准但没有完成签到这个动作的役男
,跟一个无故缺席或服仪不合格的役男,有一样的惩处是合理的。
如果今天我没有帮忙处理早上局内开会事项,我大可以早一点跟着大家一起下去集合签到
,接着进入会场坐好。但我是为了完成被指派的任务去协助社会局早上开会事宜而8:50分
才到,这应该是情有可原的。
我法纪教育结束之后没有去找相关的人去做补签到的动作是我不对,但是这样就要罚勤四
小时,我觉得太不合理。 我们科室主任有帮我跟我们役男承办人反应,希望可以改由口
头警告而不是罚勤四小,但是后来反应无效。
我希望相关惩处能够按比例轻重,并按照事情源由去审理,既然我都已经解释过了,但是
为什么役男承办人仍然坚持罚勤四小时呢?这不合理吧......
上诉也没有用,因为役政署直接打电话问承办人,最后直接被黑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