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以以下条件申请家庭因素补充兵:
役男家属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碍,除役男及有照顾能力之家属一人外
,无其他家属照顾或其他家属均属前款情形;中度以上身心障碍家属
超过一人时,每增加一人得增列有照顾能力之家属一人。役男父母、
子女或配偶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碍时,不计列其他家属之照顾能力。
家有一个重度残障的哥哥跟爸爸妈妈
如果爸妈办离婚的话
理论上就只剩我跟他们其中一个可以照顾哥哥 应该就符合条件了
可是去区公所问的时候
却被承办人员居然凭空刁难说父母离婚必须要在我年满十九岁以前
要不然父母都必须要被算进有照顾能力家属
请问这十九岁的规定有法律依据吗?
如果区公所承办人员硬要坚持这不知道哪里来的规定 可以请律师来解决吗?
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