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ezbentley (将相本无种 男儿当自强)
2016-03-09 11:20:28我想以以下条件申请家庭因素补充兵:
役男家属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碍,除役男及有照顾能力之家属一人外
,无其他家属照顾或其他家属均属前款情形;中度以上身心障碍家属
超过一人时,每增加一人得增列有照顾能力之家属一人。役男父母、
子女或配偶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碍时,不计列其他家属之照顾能力。
家有一个重度残障的哥哥跟爸爸妈妈
如果爸妈办离婚的话
理论上就只剩我跟他们其中一个可以照顾哥哥 应该就符合条件了
可是去区公所问的时候
却被承办人员居然凭空刁难说父母离婚必须要在我年满十九岁以前
要不然父母都必须要被算进有照顾能力家属
请问这十九岁的规定有法律依据吗?
如果区公所承办人员硬要坚持这不知道哪里来的规定 可以请律师来解决吗?
多谢
法规上就是公所跟你说的那样,不是在刁难你役男或其家属有收养、招赘、离婚、终止收养或年龄变更等情事,以该役 男十八岁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或提出申请服补充兵役三年前
你不知道条文不代表条文不存在,自己去查服补充兵役办法,就有明文规定。请律师,呵。
作者:
keela 2016-03-09 13:33:00有没有法源依据自己都不知道 还敢说别人是凭空刁难
作者: luchicken (luting) 2016-03-09 14:28:00
乖乖去当吧 菜逼八
作者: peter61209 (呆云) 2016-03-10 01:02:00
就算离婚,他们还是可照顾家属啊,谁说离婚你爸妈就只剩一个是家属?
作者:
omg456789 (出来混,总是要还的)
2016-03-10 07:56:00这种事情你找律师?你当他们没事做啊
作者:
ntuooo (cwcho)
2016-03-11 14:37:00若跟父时.母再婚就可以若无只是单纯离婚父母皆也会被列计家属说十九岁前这似乎是有点牵强.他是新来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