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但书“但兄弟入赘、姊妹出嫁者,不予计列”规定,经行政院性
别平等处第十四次 CEDAW(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法规检视专案审查小组会
议决议,该规定迳排除姊妹出嫁者,对兄弟结婚则未排除,强化女子结婚后与原生家
庭中断关系之刻板印象,违反上开公约第五条 a 款之规定。另为使本办法更加周延
明确,以符合基层实务运作,爰重新检视法规,拟具本办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计修
正八条;其修正要点如下:
一、按现行规定,役男户内有直系血亲尊亲属或受其扶养无工作能力者,于另有其他
扶养义务人时,不计入其家庭总收入,亦不列为扶助口数;惟考量实务上扶养义
务人虽有能力扶养,却有未扶养而致他方生活陷于困境之情形,爰增订授权直辖
市、县(市)主管机关于访视评估后,得以受扶养人最佳利益考量,将其列为扶
助口数。另为符两性平权意旨,并考量兄弟姊妹结婚生子后,其家庭主要照顾对
象为其配偶及子女,各自负担生活家计支出,基于落实照顾役男家属之意旨,爰
修正为兄弟姊妹有配偶、子女者,不予计列;另考量未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扶养
事实,且未行使、负担对其权利义务之父或母,或未共同生活且无扶养事实之兄
弟姊妹,多已关系不佳或无往来,为免该等人员未提供经济援助却须并入家庭总
收入,致生不利影响,爰增订排除,俾使其他役男家属能依事实需要获得生活扶
助。
来源:http://ppt.cc/Fs9Z
虽然好像不是修替代役或是补充兵的规定,但是势必会一起改吧?
家属定义更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