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帮公所服役的朋友分享
凡家庭状况合于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检具户籍资料、身心障碍手册等相关资料向户籍
地乡(镇、市、区)公所申请服替代役。
一、役男家属均属六十岁以上、未满十八岁、患有身心障碍或重大伤病。
二、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怀孕六个月以上。
三、役男家属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碍。
四、役男父、母或配偶患有重大伤病,或家属二人以上患有轻度身心障碍或重大伤病。
五、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间,因死亡或伤残,有抚卹事实。
上述役男家属范围及年龄之计算,以役男申请服替代役办法第十一条至十四条规定为准。
前条所称家属,指下列役男亲属: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兄弟姊妹。
三、自役男提出申请前二年起迄申请时,设于同一户籍或同址分户且同居
共营生活之其他三亲等内之血亲或姻亲。
役男之家属有下列情形者,免予列计:
一、因案羁押、判处徒刑在执行中,或正接受感化教育。
二、失踪经警政机关受理有案逾六个月或遭遇特别灾难失踪经证明者。
三、兄弟入赘或姊妹出嫁而未同居共营生活。
四、已被社会福利机构公费收容养护,或有其他扶养义务人。
五、正在政府立案之学校修习硕士以下学位者,其就读最高年龄,硕士学
位未满三十岁,学士或副学士学位未满二十八岁,高中(职)未满二十四岁。
六、服兵役现役。但以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不在此限。
内政部役政署询问免付费电话:0800-49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