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
第 2 条
本法所称公务人员,指法定机关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给专任人员及公立学
校依法任用之职员。
第 5 条
公务人员得加入政党或其他政治团体。但不得兼任政党或其他政治团体之
职务。
公务人员不得介入党政派系纷争。
公务人员不得兼任公职候选人竞选办事处之职务。
替代役实施条例
第 3 条
本条例所称替代役,指役龄男子于需用机关担任辅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
共事务或其他社会服务;或于经主管机关认可之政府机关、公立研究机关
(构)、大学校院、行政法人或财团法人研究机构及民间产业机构(以下
简称用人单位)从事科技或产业研究发展工作。
第 24 条
替代役役男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宣誓效忠中华民国。
二、遵守政府机关之相关法令。
三、对公务有保守秘密之责任,除役后亦同。
四、遵守主管机关、需用机关与其所属服勤单位及用人单位所定之服勤管
理规定及命令。
五、服役期间不得从事兼职、兼差及其他营利行为。
你役政署先拿出真的有关替代役男需要行政中立的法条及证明替代役男就是适用
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中缩称之公务员在来靠杯
这个延替哪有违反什么狗屁行政中立法?你役政署自己打嘴,拿24条第五款来搞?
这条是有关行政中立吗?不是吧,要扯到帮忙助选的问题也是行政中立法那样写法
除非你有尬次出来直接说替代役男就是广义的公务员且适用行政中立法
然后用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第 16 条瓣他
公务人员违反本法,应按情节轻重,依公务员惩戒法、公务人员考绩法或
其他相关法规予以惩戒或惩处;其涉及其他法律责任者,依有关法律处理
之。
这个延替的问题只不过是兼职问题,扯到政治去,有没有这么怕输?遇到选举法律也能
转弯
且
替代役为兵役之一种,役男征集服役,依法定有期限,而替代役役男于服役期间,其身分
不因时间而更易,是以,不论替代役役男于服勤、公余或休假期间之言行仍应遵守替代役
之相关法令与规定。基此,替代役役男利用休假期间从事补习班任教工作,仍属违反替代
役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款不得从事兼职、兼差之限制规定。(内政部役政署九十一年
八月二十一日役署管字第0九一00一0六六六号函)
该役男顶多就是违反兼职规定就是用替代役役男奖惩办法处理
第11条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记过;必要时,得并予罚勤或禁足
第14款从事兼职、兼差或其他营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