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关于辅助性业务一问

楼主: kent0129 (皮皮)   2014-07-20 16:38:28
有的时候真的觉得自己太认真了,一直回复文章
对于役男的勤务性质:
依“替代役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替代役,指役龄男子于需用机关担任辅
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务或其他社会服务”。是役男于单位所担任者为“辅助性工作
”,而所谓“辅助性工作”,依内政部91年1月17日台内役字第0910080241号函释,系指
服勤单位之经铨叙合格实授该管公务员,将特定之职务转给替代役役男,以协助该管公务
员达成行政上任务。而执行该项职务时应符以下要件:
1.非以自己之名义行使公权力。
2.无独任或决定之权限。
3.受该管公务员之指挥、监督、管理从事助手之勤务工作。
另本署亦于93年8月24日役署管字第0930017323号函释,各机关对外发文时,公文上应由
公务员具名而非替代役役男,以避免责任归属疑义。
对于役男的勤务内容:
为明确替代役役男辅助性勤务内容,替代役实施条例施行细则第3条除明定各役别之辅助
性勤务项目外,更规定各需用机关应于一般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规定,明定辅助性勤务之
具体项目及内容。各需用机关亦皆已配合于业管服勤管理要点中明定所属役男辅助性勤务
之具体项目及内容。
综上,役男于单位所担任者为执行“辅助性工作”之角色,并依其所服役别法令规定(主
管机关、需用机关与其所属服勤单位所定之服勤管理规定)所赋予之职权执行勤务。而服
勤单位为役男勤务之派遣亦应符合前揭役男勤务性质及勤务内容之规定,以免造成争议。
摘录102年替代役服勤管理工作会议纪录
所以说,你现在的位置应该违反了勤务性质
而你工作内容,则要看你的主管、需用机关与服勤单位的管理规定内是否有订勤务内容
另外关于文内那两个函释我都找不到相关资料...
作者: pingfish (0.0)   2014-07-21 16:26:00
谢谢学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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