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常备役体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体位服补充兵役办法
第二条:经判定常备役体位役男家庭情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服补充兵役
:二、役男家属均属六十五岁以上、未满十五岁、患有身心障碍、重大伤病
或十五岁以上未满十八岁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立案之学校证明就学中。
我想请问一下我是否符合资格
父母皆要满65
有三个姐姐,
惟大姐出嫁后离婚,但户口跟我家不同且已有自己家庭必须扶养一子。(大姐与她儿子两
人同一户籍)
二姐三姐皆出嫁
想请问一下,大家是否算家属?
毕竟他法条好像写只要离婚就算,但是我大姐算的话真的很不公平
他也是有小孩要自己扶养,怎能照顾到我爸妈呢?
如此一来恐违反补充兵之立法目的
大家可能会叫我问公所,但是公所只是给我法条然后告诉我申请看看,似乎也不太知道
我明年五月母亲才满65(研究所明年毕业),
因此也还不能申请 ,但是想知道是否符合 以便安排一下未来
感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