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我的情况
父66岁
母65岁
大姐 离婚 育有一子12岁 (同址分户领中低收入户证明)
二姐 结婚
三姐 结婚
根据常备役体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体位服补充兵役办法 第二条
经判定常备役体位役男家庭情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服补充兵役
:二、役男家属均属六十五岁以上、未满十五岁、患有身心障碍、重大伤病
或十五岁以上未满十八岁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立案之学校证明就学中
。
小弟的问题在于我的大姐处于特殊情况
离婚似乎就回复家属,但是他必须扶养一子且有低收入户
是否兵役局会因个案而有不同之认定呢?
以上
备注,明年当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