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关于服役期间的薪水一事
如果完全没折抵 是在八月中才退伍
而折抵后 在七月中即退伍 八月应该理所当然的就不会收到薪水?(?)
第二问题
原PO所在的役别当中每月有"强制"扣开伙费 并把余额纳入类似合作社的福利金抵消费
但几乎都是在15号之后才发放 大约七百多元 虽然不多 但也是权力的一部分
想请问 如果在该月退伍 原单位是否理应发还 剩余之金额? 如果退伍当月的薪水
已在前一个月被完整扣除次月的伙食费及福利金 是否可以追讨@@?
顺便帮原PO朋友问 折抵的要件
如果实际上 并非替代役体位 而因程序的错误 公告出来的退伍日期比
原定退伍日期往前15日,行政人员在核发退伍令时会重新审查要件吗?
还是说 他应该赌赌看将错就错 提早退伍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