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加班1000小时 三立判赔2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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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立电视台任职10年摄影记者的詹姓男子,去年离职后要求给付加班费遭拒,提告求偿
37万多元。士林地院根据詹男历年的打卡纪录、同事证词,认定他每天约加班1至2小时,
日前判三立必须给付他27万多元,可上诉。
詹男在新闻界任职近20年,2003年进入三立电视台担任摄影记者,曾赴冰岛、澳洲等国出
差。他在去年3月间离职,三立却拒付加班费,他因此求偿1054小时、共37万多元的加班
费。詹男受访时表示,“我只是争取应有的权利,希望我的案例可以提供其他同业参考,
媒体业真的很辛苦,我们都是靠爆肝在赚钱。”
詹男委任律师简翊玹则指出,既然台北市新科劳动局长赖香伶曾说要检查媒体业,“媒体
工作者自己的权益也要自己争取,才会有善意的回应。”他也表示,詹男请求给付出差期
间的加班费遭法官驳回,将会就此部分上诉。三立电视台副总经理张正芬昨表示:“尊重
法院判决”。
判决指出,詹男主张在三立任职时,每天上午8点半前就必须上班,有时甚至凌晨5、6点
就到公司,晚上7点后才下班,超过法定8小时工时,到国外出差采访也超时工作。他离职
后就提出备份的打卡纪录,要求给付加班费,但三立拒绝,他便提告求偿2009年至去年3
月为止的加班费。
不过三立反驳,打卡纪录仅能证明詹男逾时停留公司,可能是因工作效率低或是做私人事
务,拒绝给付加班费。但曾任詹男主管的石姓男子则证称,若摄影记者下班后还留在公司
,常会被指派工作,因此一般不会留在公司延迟打卡下班。法官审酌证词以及打卡纪录,
认定詹男超时工作,依《劳动基准法》与三立内部的工作规则计算,判三立须给付詹男27
万多元。另外,因三立已给付詹男出差费,出差期间的加班费则驳回。
律师刘思龙指出,《劳基法》规定雇主应保留劳工每日出勤纪录1年,发生劳资纠纷时,
劳工可提告要求保全证据,或向各地劳动局检举违法雇主。(吴珮如/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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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男讨5年加班费,告赢三立新闻。翻摄詹男脸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