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不少版上文章,也希望自己能回馈版友及学弟妹。
我这组面试是4对4的团体面试,不过有一位没到。
一如往常有一分钟自我介绍,不过没人超时被提醒时间问题。
由于我自己在书审和自介中都有提到曾就读电资领域科系,有被询问是休学吗,我是回应已办理退学全心投入未来法律所学。
一开始教授说我的学习心得(我除了奖状和简单心得外还有放进书籍的读书心得)中提到通奸罪,询问知道两公约和其施行法吗?并追问缔约国有什么义务?他要求答精确的名词出来,最后自己说是国家报告,还问“参与的国际学者认为台湾通奸罪可能有影响公约里某个基本人权的疑虑,知道是哪项吗?”这里我误答人身自由被纠正,只能承认自己确实不清楚,答案应是隐私权。(这里比较意外教授从书审资料出发,往年面试似乎没有这样的情况,也许是因为这组只有3个学生面试)
第二个教授可能看我们回答状况不太好,丢了较简易的问题“说说自己对法律的看法,为什么会报考法律系,将来想从事什么工作”,之后还有时间又问了“对于法律是保护懂法律的人有什么看法”。这题我先强调法律本身的专业性,因此在法庭上懂法律的人确实有优势,但是直接认定法律保护懂法律的人却又过于武断,以律师为例,把自身专业用于协助违法、不懂法、不知法的当事人,成为他们在法庭上的助力,懂法律也可以是保护其他人的资本,因此我不认同这样的叙述。
另一个教授询问“疫情期间,限制高中生出国是否合适”,我认为尽可能不要以对像是高中生出发,应说明目的和手段造成之侵害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并提出对于法源不明确的疑虑会较为恰当。
最后一个问题“职业赛事中,以法律限制盗取教练和选手间的暗号是否恰当?”(美国职棒太空人队太古达人)
我先说明确实在美国职棒中有这样的太古达人事件,也的确借由盗取暗号让其比赛过程更为顺利,但是职棒联盟本来就有其规范和限制,以刑法(应改为法律)来惩罚固然能增强吓阻力,但是从衡量性原则出发,却不符合最小侵害的原则,故不应以法律加以限制。
到这里已经20分钟了面试结束,希望高中版各位二阶都能顺利上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