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文章
#1Qtf_y-q 之推文,涉及人名等个人资料部分,板主以OOO代替。
推 apple820905 : 楼上OOO有没有被台中立人中二中低能儿OOO主任 04/24 14:59
→ apple820905 : 搞基抽插得爽ㄚㄚR?!04/24 14:59
处置事由
检视推文原始内容,有疑似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布之姓名个人资讯,
依修订板规 3-2-c ,于板主发现当下先暂时处分水桶7天,该推文删除,
若当事人能证明资料已经充分授权,请直接来信任一板主。
另外推文内容是否涉及人身攻击部分,
在板务处分部分,因板规 3-2-f ,为告诉乃论,
若当事人有提出检举,得合并进行加重处分,不另进行公告。
同时若当事人有需要完整记录提起法律诉讼,敬请依站务程序进行。
(注:#1NK-3pgM (Announce) )
引用板规
3-2-c. 未经他人同意直接或间接公开个人资料或通信内容。(告诉乃论)
但若由板主先行发现,或由其他板友提出检举,板主得先向看板警察局申请锁文
或其他必要之处理,待当事人提出检举后进行板务惩处。
若文章内容有涉及个人资料,经板主主观认定为未经授权之个人资料,
得于发现时将该资料删除并先行设定水桶7天,于水桶后24小时发布该公告,
经个人资料权利人说明证实授权,板主查证属实后解除该水桶。
处置措施
暂停发言7天,原推文删除。
申诉救济
依本板板规说明:
5-3. 若不服板主所做之相关板务处分,请依循以下程序进行:
一、与原判板主以站内信或其他站内合法形式(请勿用app私讯系统)进行沟通,
原判板主需于收到信件后72小时判定是否变更或维持原判决。
二、若对该沟通结论不服者,得以群组寄信方式寄予板主群,
由板主群合议讨论,并得视需要进行暂时处分。
若讨论时间需要超过72小时,则需先行回信告知。
三、若对最后判决仍不服者,得前往组务申诉看板 Uni-LawServ 板发文申诉。
如未依本条规定之程序进行,板主视情节不受理,并加重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