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修正板规 3-2-c

楼主: littlebike (小折)   2018-04-19 20:25:02
公告主文
依据现行板规 #1QZ4qAKp (SENIORHIGH)
7-5. 若因本板规订定不周,而需新增限制事项时,板主需针对新增限制事项单独公告,
同时将新增限制事项加入本板规中。惟所有新增限制事项之实施不得溯及既往。
将原板规 3-2-c
3-2-c. 未经他人同意直接或间接公开个人资料或通信内容。(告诉乃论)
但若由板主先行发现,或由其他板友提出检举,板主得先向看板警察局申请锁文
或其他必要之处理,待当事人提出检举后进行板务惩处。
做以下文字新增(新增字于本公告用黄色字做显目效果):
3-2-c. 未经他人同意直接或间接公开个人资料或通信内容。(告诉乃论)
但若由板主先行发现,或由其他板友提出检举,板主得先向看板警察局申请锁文
或其他必要之处理,待当事人提出检举后进行板务惩处。
若文章内容有涉及个人资料,经板主主观认定为未经授权之个人资料,
得于发现时将该资料删除并先行设定水桶7天,于水桶后24小时发布该公告,
经个人资料权利人说明证实授权,板主查证属实后解除该水桶。
说明
有鉴于最近板上常有使用者随意散布个人资料,因现行板规 3-2-c 为
告诉乃论之罪,板主在未收到当事人的检举情况下,为保障板友言论自
由,通常是向看板警察局申请锁文。然为避免该资料在当事人尚未察觉
遭散布的情况,造成其人格权受侵害,经两位板主讨论后暂时做以上文
字修正。
有关个人资料定义,参照个人资料保护法第 2 条第 1 款说明:
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护照号码、特征
、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病历、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
检查、犯罪前科、联络方式、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间
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资料。
自本公告起,若使用者于本板发表具有个人资料之言论,且板主主观认
为该资料为未经授权之资料,得先行将相关言论删除,并设定水桶 7天
,设定完毕后24小时需发表公告,该公告需将涉及个人资料部分隐除,
同时该水桶不计入看板违规再犯或累犯之计算,方保障当事人权益。
经该暂时处分之使用者,请依循板规5-3进行申诉,申诉时请检附足说明
为当事人(或本人)授权之证明,板主查证属实后即解除该水桶。
若遭散布个人资料之当事人认为该言论未经其授权,得来信向板主检举
,板主查证后即依板规 3-2-c 进行处分,已完成水桶之日期扣除,即为
原条文之规范。
对于本次临时性板规修改,或对现行板规有任何实质上建议的板友,欢
迎至 SENIOR_BM 板务讨论板提出,板主预计于下周提出板规修正草案。
SENIORHIGH 板主 littlebike/lee457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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