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校订定教师辅导及管教学生办法注意事项 之 21条
二十一、订定校规、班规之限制
校规应经校务会议通过。
校规、班规、班会或其他班级会议所为决议,不得订定对学生科处罚款或其他侵害财产权
之规定。
除为防止危害学生安全或防止疾病传染所必要者外,学校不得限制学生发式,或据以处罚
,以维护学生身体自主权及人格发展权,并教导及鼓励学生学习自主管理。
除前项情形外,有关学生服装仪容之规定,应以举办校内公听会、说明会或进行全校性问
卷调查等方式,广纳学生及家长意见,循民主参与程序订定,以创造开明、信任之校园文
化,且学校不得将学生服装仪容规定作为处罚依据。
班规、班会或其他班级会议所为决议,与法令或校规牴触者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