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高中版最新版规(104/3/9)

楼主: supdoraking (大中华哆啦王)   2015-03-09 23:44:49
          高中版(SENIORHIGH) 最新版规(V 2.0)
                 民国104年3月9日 板主公告.3月17日施行
1.发文须知
1.1 高中版为讨论高中学生相关事务之讨论版,
禁止无关版旨、离题、cross-post或商业之文章。
1.1.1 无关版旨、离题、cross-post或商业文章之认定,由版主为之。
1.2 禁止中文字数未满20字(不含标点符号)、明显灌水或手动置底之文章。
1.2.1 转录之文章,视同新文章,其转录部分不算在字数内。
1.2.2 若转载大众传播媒体之新闻或文章,其转载部分不算在字数内。
1.3 讨论请就事论事,禁止人身攻击、谩骂、诽谤、暗讽或侮辱他人之文章。
1.3.1 人身攻击、谩骂、诽谤、暗讽或侮辱他人,
依一般社会认定之标准,由版主认定之。
1.3.2 前项认定,如有不服者,可提出理据,以私信向版主说明。
1.4 禁止注音文、火星文之文章。
1.4.1 除有说明之必要或仅为举例说明外,本版讨论应主要使用正体中文。
1.5 文章禁止公开他人之个人资料或有违反中华民国法律之行为。
1.5.1 若事态紧急,不待版主处理,可至Board-Police板检举。
    至Board-Police版检举之文章须符合《看板警察局业务受理规定》第5点之规定。
1.5.2 谓“个人资料”者,包括但不限于:
1.5.2.1 真实姓名、ID、暱称,需同时具有1.5.2.2之内容。
1.5.2.2 学号、身分证字号、网络通讯帐号,需同时具有1.5.2.1之内容。
1.5.2.3 非经当事人同意之电话、地址。
1.6 非板主群,文章分类不得为[公告]。
1.6.1 [公告]文禁止回文。
1.7 如欲发表祭品文,请自订文章分类为[祭品],1人1日限定1篇,并需于条件成就后
   14日内兑现承诺。
1.8 文章原作者禁止恶意窜改或删除推文。
1.9 禁止未经同意转录文章。
1.10 以学测或指考成绩询问版友推荐校系或落点之算命文,自本版规生效后,一律使用
[算命]分类。
1.10.1 [算命]文,仅得于学测或指考个人成绩公告后至公布录取校系时发布。
2.学校相关
2.1 文章中若针对学校进行排名,应依据客观指标或具社会公信力之文献,且注明资料出
   处。
2.2 文章若以讨论学校为主时,必须写出相关资料或举例说明,并附上出处。
2.3 文章不得贬抑任一学校及其学生之校誉与尊严,禁止攻击、谩骂、诽谤、暗讽或侮辱
任一学校。
2.3.1 前项诽谤,能证明其真实者不罚。
3.罚则
3.1 违反各项版规者,初犯水桶7日,再犯水桶60日,三犯永久水桶。
3.1.1 若初犯情节确属轻微,或依其情境可得怜悯者,得改判警告。
警告不算在违反版规之次数中。
3.1.2 短时间内多次违反版规,严重影响讨论秩序,致生困扰于公众者,
版主将加重判罚。
3.1.3 版主有权酌情增减判罚内容,其理由应详述之。
3.1.4 解除水桶时间,从板主公告水桶后,依照被罚时间于期满后向板主提出解除。
时间算法为天数乘以24。
3.2 违反版规之文章,应予以删除。违规情节严重者,应予以退文。
3.2.1 商业广告之文章,一律退文。
3.3 多次闹板者,列入本板黑名单,其任何经认定之分身帐号,均永久水桶。
并将收集证据提交ID_Multi板。
3.3.1 分身帐号之发现,得由板友蒐集证据对板主举发,或由板主自行察觉。
3.3.2 分身帐号之认定,由站方为之。
3.4 每年“学测”与“指考”过后为本版讨论高峰,版主将加强执法。
4.检举
4.1 若要进行检举,请附证据,并说明违反之板规,寄至板主信箱。
4.1.1 于板上直接进行检举者,无效。
4.1.2 若发表、转录文章中,有检举等相同意思字眼出现者,退文。
累犯者,准用关于违反板规之规定。
4.2 检举应在违反板规发生之时起15日内为之,违者不予受理。
 
5.版规之施行与申诉
5.1  本板板规若与批踢踢实业坊BBS站站规有所抵触,将以站规为主。
5.2 本板规所称之“文章”,包含作者所发表之文章本文与其签名档。
5.2.1 各帐号所发表之推文,除1.2有关字数之规范与1.8外,准用关于文章之规定。
5.3 质疑板主判决者,请来信与判决板主申诉,若有不服者,再向其他板主申诉。
倘若直接向其他板主申诉而跳过判决板主,将不予受理。
板主会尽可能依照同一标准进行执法,同时也尊重各板主之判决。
5.4 板规若有未尽事项,由板主解释之。
5.5 板规之变更,由版主为之。
5.6 本板规自中华民国104年3月17日起施行。
5.6.1 于本版规生效前所发生之违规行为,仍依旧板规判罚。
*104.5.16更新:PttPolice版已废,更新紧急状况不待版主处理文章之举报方法。
*104.5.18:增订版规4.2,有关检举时效之规定。
作者: venus40123 (绮忻)   2015-03-10 00:09:00
版主辛苦了
作者: TammyDream (瑜瑜)   2015-03-11 11:13:00
推1.2.1 虽然这样就少了很多废到笑的文XD
作者: jasome (烏龍奶)   2015-08-04 22:16:00
晚安抱歉推错文章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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