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闲聊] 三国吴简《竹木牍》内容综述:公文篇

楼主: asdf95 (K神我們巴西見)   2023-04-19 17:10:57
※ [本文转录自 SAN 看板 #1aFw-KK- ]
作者: asdf95 (K神我们巴西见) 看板: SAN
标题: [闲聊] 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木牍》内容综述
时间: Wed Apr 19 17:08:34 2023
这是《文物》2022年第12期的文章
介绍吴简最后一本《竹木牍》的内容
部份节选
作为《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系列图书的最后一卷,
《竹木牍》卷经过多年努力,
现已全部整理完毕,即将出版。
长沙吴简的竹木牍,与此前整理出版的田家别和竹简不同,
因形制独特,内容丰富,属于长沙吴简最精华的部分。
此次整理出版的《竹木牍》,分为上下两册,
收录竹木牍、签牌及附录少量大木简共429枚(件)。
先分类,除附录大木简(主要为田家别残简)外,共分四大类、十四小类,
每一小类都有“类解”(即说明);然后给每枚简牍定名,加题解,做释文,
大部分简牍还有注释。定名由整理者据内容酌拟,按时间排序。
题解依次列举该简牍的性质、出处、编号、尺寸(长、宽、厚)、断残情况、
正背行数。
释文尽量保持原格式,多按原行排列。
公文
第一大类是公文,下分君教文书、移举文书、关白文书、破别保据文书、
其他文书五小类,共132件。
君教文书84件,均为长沙郡治临湘侯国长官主持处理的期会文书实物。
东汉以降,州郡县长官例称“君”,州刺史称“使君”,郡太守称“府君”,
县令长单称“君”。
如所周知,吴简所见“君教”文书,均为步骘为临湘侯时期的公文。
但步骘一直不在临湘,而在沤口、西陵等地屯守。
此处之“君”,显非步骘本人,而应是临湘侯相。
竹简屡见“临湘侯相靖”“临湘侯相君”,前为临湘侯相某靖,后为临湘侯相郭君、
临湘侯相赵君等,主持处理公文事务,可为明证。
当然也有临湘侯相缺位而由长沙郡府主簿代理的情况,还有临湘侯相因故外出阙教的
情况,只是这种情况十分少见。
值得注意的是,长沙吴简君教文书与《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所收君教文书一样,
也存在大量“画诺”情况。
移举文书7件,均为嘉禾年间长沙监察官吏移送检举的公文,价值巨大。
过去讨论私学身份,常涉及其中所谓“举文书”,不少学者都认为“举”是举荐、
选举的意思。这显然是一个误解。
汉简常见“举”“举书”“举籍”,皆属检举的公文。
吴承汉制,吴简所见之“举”,意思自应相同。
“移文书”仅一件。
定名为《嘉禾二年十一月一日监长沙邸阁右郎中张儁移私学弟子区小文书》,
也就是学术界传闻很久的两件关于私学与私学弟子须能书画的文书之一,
释文如下(图一)
https://imgur.com/APUNL39
私学弟子攸县广阳乡区小,年廿五,能书画,
有父兄,温厚,属监刘弈,居在下鄱丘。
小亲父名声,即为小监。
嘉禾二年十一月一日监长沙邸阁右郎中张儁移
该“移文书”与前揭“举文书”格式基本相同,仅最后一字不同:
此作“移”,彼作“举”。
“移”原为公文之一种。
《文心雕龙》卷四《檄移》:“移者易也,移风易俗,令往而民随者也。”
与牒相类,多用于平行官署之间的公文传送。但考虑到“移”原属法律用词,
如移提、移解、移送、移推、移赃、移劾,应与“举”一样,
也含检举移交有司的意味。
我们多次指出:私学属于非国家正户,多由逃亡户口产生,身份与“诸吏”相同,
亦为“吏役”之一种。
而服私学之役者,皆有“本主”,依附性似较“诸吏”更甚。
还指出:
第一,“私学”常以“户”计,如“其一户私学”,与“吏户”一样,
属于所谓“私学户”。
第二,“举私学”并非“举”某人为“私学”,因为在“举”之前某人已是“私学”。
第三,“私学”被“举”,主要是让他们“诣屯”和“诣宫”,亦即发遣从军。
从该“移文书”也可看出:区小在“移”之前已是“私学弟子”。
他的父兄为刘弈所“监”,刘弈是他父兄的“本主”。
他本人为父所“监”,其父曾是他的“本主”。
区小一家明显属于“私学户”。
区小被“移”,应该也是发遣从军。
“私学”与官学相对,原指私人办学。
然而好景不长,桓、灵二帝两次党锢,无疑殃及私学,以致《三国志》未见“私学”二
字。
故吴简初见“私学”,学界对其性质争议颇多。
其实,置于吴承汉制、党锢犹有余烈的大背景下,
吴简“私学”多为逃亡户口,寄人篱下,身份卑微,性质不难理解。
关白文书18件,均为嘉禾年间长沙地方下级向上级呈报的公文。
此类公文多以“某掾史白”或“谨白”开头,
以“某月日白”或“某月日某关白”结尾,
其间抑或有“关言”“关启”等字样,故统称“关白文书”。
“关白”本意为报告。
吴简关白文书中最有名的,就是引发早年长沙吴简“画诺”问题大讨论的
那件“画”有一个“若”字的《录事掾潘琬白为考实吏许迪割用余米事》。
根据最新研究成果,该件文书已定名为《嘉禾六年二月十九日录事掾潘琬白为
考实吏许迪服辞结罪事》。
破别保据文书12件
主要为长沙临湘劝农掾清查本县州军吏父兄子弟户口的公文,
时间均为嘉禾四年八月廿六日;
仅一件为同县都市掾清查所部邑下郎吏父兄子弟户口的公文,时间为同年十月四日。
“别”指合同,故每件顶端皆有“同”文符号。
按秦历建亥,以十月为正月,西汉前期一直沿用,至汉武帝颁行《太初历》,
才重用夏历,以正月为岁首。
但秦历以九月为“岁尽”之月,每于八月至九月造籍的传统,却长期传承。
八月是开始造籍的时间,应该到九月底以前结束。
十月四日之都市掾清查户口的公文,已过造籍时间,应该是正式造籍时漏略,
而后补之者。这些材料,对于汉吴户籍研究极其重要。
其他文书11件,皆为不便归类的长沙地方各级官府公文。
虽然不多,但有一件《赤乌元年十二月廿二日史潘栋保任吏石彭文书》,
便足以体现整体价值。
先介绍公文部份
有人有兴趣再往下写帐簿跟书信与残简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