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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科技公司跑步社邱姓成员在运动场进行跑步训练,因逆向跑步撞上廖姓男子,导致廖
男受有钝挫伤。士林地院认为邱男有过失,日前依过失伤害罪判处拘役30日,得易科罚金
。
士林地方法院判决书指出,邱姓男子民国107年5月间与跑步社社员于台北市关渡国小进行
跑步训练,在进行缓和跑阶段,撞上沿同跑道对向行走的廖姓男子,导致廖男跌倒在地,
受有右上肢及右髋部钝挫伤等伤害。
案经士林地检署依过失伤害罪嫌起诉,邱姓男子坦承因逆向跑步而不小心撞上廖姓男子。
承审法官认为,逆向跑步时本应注意其他跑者的动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避免发生
碰撞。邱姓男子疏未注意,撞击依跑道正向行走的被害人,行为应予非难。
法官审酌,邱姓男子坦承犯行,也有意与被害人商谈和解,但因双方就金额认知差距过大
而无法和解,依过失伤害罪判处邱男拘役30日,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仍
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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