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板最新板规 (2013年修订版)────────────╮
│ │
│ 前言:为有效利用本板板面进行球迷间感情交流及讨论,并维持本板之讨论品质 │
│ ,故制订相关规定如下: │
│ │
│ 删文条例: │
│ │
│ 第一条 违反下列删文条例者,文章将被删除。并视情况加以处分。 │
│ 第二条 文章内容涉及攻击球员且未提出相关佐证论述者。 │
│ 第三条 文章内容涉及对看板使用者进行人身攻击者。 │
│ 第四条 文章内容来源无法证实之文章。 │
│ 第五条 自他板转录文章未取得原作者书面同意者。 │
│ 第六条 删改他人推、嘘文未取得原推、嘘文者书面同意者。 │
│ 六之一 自他板转录文章进入本板者,可删除原板面之推、嘘文。 │
│ 第七条 文章内容空洞、无明显意义者。 │
│ 七之一 文章内容使用注音文、火星文等难以表意之语法者。 │
│ 第八条 文章内容与本板事务或讨论内容无明显相关之文章。 │
│ 第九条 于比赛进行中询问比数之文章。 │
│ 九之一 穿插于转播文中之文章,由板主备份后删除。 │
│ 九之二 除转播人员外,不得回复标题为[转播]之文章。 │
│ 第十条 文章内容挑衅、引战,无助于板面讨论进行者。 │
│ 第十一条 文章内容涉嫌违反中华民国现行法律者 │
│ │
│ 处分条例: │
│ │
│ 第一条 违反删文条例第二条者,初犯水桶一个月,再犯者依次加倍累计。 │
│ 第二条 违反删文条例第三条者,初犯水桶三个月,再犯者依次加倍累计。 │
│ 第三条 违反删文条例第四条者,初犯者警告一次,再犯者水桶一周,此后 │
│ 再犯依次加倍累计。 │
│ 三之一 如违反删文条例第四条之原因,为指称球员、裁判或球团相关人士涉 │
│ 嫌签赌之消息且未同时附上足征公信之佐证,永久水桶,不予解除。 │
│ 于推文中违反此条例者亦同。 │
│ 第四条 违反删文条例第五条者,初犯水桶一周,再犯者依次加倍累计。 │
│ 第五条 违反删文条例第六条及六之一者,处分同本条例第三条。 │
│ 第六条 违反删文条例第七条者,处分同本条例第三条。 │
│ 第七条 违反删文条例第八条者,水桶一周。 │
│ 第八条 违反删文条例第九条者,文章由板主备份后进行删除,不另罚。 │
│ 第九条 模仿他人帐号造成辨识困难者,永久水桶,待此一情况消失后再行解 │
│ 除。 │
│ 九之一 使用者帐号内含不雅文字时,迳行水桶。 │
│ 九之二 不雅文字之定义,由板主群会商后定义之。 │
│ 第十条 冒充义大支持者于他板引起争端或闹事者,迳行水桶。 │
│ 第十二条 若有本条例未曾规定之事件发生,板主群可于商讨后迳行处分之。 │
│ 第十三条 本看板处分包括警告、水桶、劣文等方式。水桶处分最低期限为一 │
│ 星期,最重为无限期。 │
│ 第十四条 如有板友于比赛进行中,以推文或发文方式许愿(又称祭品文), │
│ 但于愿望实现后未确实还愿。该许愿板友永久水桶之。 │
│ │
│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义大犀牛板板主群一致同意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
├────────────────────────────────────┤
│ 2013年1月 义大犀牛板主群一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