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Reptile板规

楼主: Jenice (水版异型坑)   2014-10-02 16:01:16
Reptile 版规 v1.0版 2014.10.02
(一)
禁止对使用者有任何言词骚扰、侮辱、挑衅、威胁、诽谤,甚至于笔战
(版主认定)。
版主认定:只要版主认定其有违反版规一,可以直接判罚。版主没判罚,
则交由版众检举,但是检举谨限当事人,非当事人检举一概不予以受理。
->违者警告一次、再犯水桶一个月、累犯永久水桶。
(二)
一行文、一列文、未满20字文、严重注音文、火星文、无意义的瞎扯文。
->违者警告一次、再犯水桶七天、累犯水桶一个月。
(三)
"自行"野采之生物禁止在板上讨论以及询问饲养方式。(店家贩卖不在此限)
禁止询问野采地点,以及自行公布野采地点。
野采禁止讨论,野放(放生)也比照办理,尤其是鼓励放生文。
->违者水桶三天、再犯水桶一个月、累犯永久水桶。
(四)
非版主使用[公告]标题或回复[公告]标题者。
->违者水桶三天、再犯水桶七天、累犯永久水桶。
(五)
无关爬虫两栖的广告文以及网站连结。
(签名档以及推文也包含在规范内,版主可视情况警告或直接水桶)
->永久水桶+劣文退回
(六)
评论店家以及老板请公正客观理性。
可以发表心得,或是发表亲身所遇、亲耳所闻老板的话语
可以讨论,但是请勿发表没有依据的言论
ex:xxx店是黑店、xxx老板不会养爬之类的
提醒您:店家有权利对您的发言不当提出告诉
->违者水桶三天、再犯水桶一个月、累犯永久水桶。
附注:
名  称: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 97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第 309 条 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以强暴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第 310 条 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
为诽谤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罚金。
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
关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条 以善意发表言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罚:
一、因自卫、自辩或保护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务员因职务而报告者。
三、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
四、对于中央及地方之会议或法院或公众集会之记事,而为适当之载述者

第 313 条 散布流言或以诈术损害他人之信用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民法部分
第 184 条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
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
无过失者,不在此限。
第 195 条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
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
,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以金额赔偿之请求权已依契约承诺,或
已起诉者,不在此限。
前二项规定,于不法侵害他人基于父、母、子、女或配偶关系之身分法益
而情节重大者,准用之。
(七)
除了标题1.问题 2.讨论不可离题闲聊推文外,
其余标题皆可接受离题闲聊推文。
->违者警告一次、再犯水桶七天、累犯永久水桶。
(八)
爬板内文章被1周内被嘘文到XX,经版主判定为讨嘘文者
该文章劣退,发文者水桶处分
->违者七天、再犯水桶一个月、累犯永久水桶
(九)
未经推文者同意,修改推文者(修改非删除)
->违者水桶三天、再犯水桶一个月、累犯永久水桶
(十)
爬板内违规次数总计超过5次者,下次开始所有处分双倍计算

删文标准
1. 违反版规者。
2. 疾病/器材/环境等问题未使用问题格式者。
3. 问了与近两周内已多次问过的问题者。
4. 引文大于两人,且内容极少于原文(小于1/3)者。
5.问题在精华区内以及/版面搜寻可轻易找到者。
6. 一行文、一列文、未满20字文、严重注音文、火星文、粗口文、瞎扯文。
7. 商业广告。
8. 无关爬虫文。
9. 询价文问了之前有类似的配备以及地区者。
备注:
1. 板上如果有发生违犯版规情事,版友可写信至版主信箱检举,
来信请标明所犯版规及附证据一份以兹查核。
2. 各项违规标准板主得主观认定。
不服判决者可来信申诉,再不服可向小组长申诉。
3. 水桶期满,请自行来信向版主申请解除之。
4. 对于违反规定情节重大者,版主得给予最重永久水桶之惩罚
5. 多重帐号使用者的每一个分身ID与本尊皆视为同一使用者
所有罚则延续至本尊ID,水桶期间分身发文一律视为累犯
并同时依照站规处理程序送交帐号部审查之。
6. 多次违规遭版主删文,屡劝不听者
版主可视情况给予最重永久水桶之惩罚。
7. 不服惩处欲上诉者,请先详阅版规后再上诉。
作者: sky19891028 (WTF)   2014-10-02 16:15:00
推!!辛苦了
作者: islyfeyk (Moose)   2014-10-02 16:18:00
推用心~
作者: dan5120 (别乱Q 屾(゚皿゚メ))   2014-10-02 16:25:00
用心喔~
作者: kgh (恩~~~)   2014-10-02 16:52:00
板龟耶
作者: iloveband (小蛆蛆的惊声尖叫)   2014-10-03 13:47:00
用心推
作者: yun220 (= =+)   2014-10-05 15:27:00
......怎么跟水族版几乎一模一样......
作者: denir (光影阅读者)   2014-10-14 00:04:00
楼上水版精灵系正妹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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