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台铁有在落实修建养护规则跟行车规则吗

楼主: wise5188 (Necolce)   2021-04-03 19:21:43
第六条
铁路机构应依规定经常检查路线,如发现异状,应即时修复或适时施以防止事变之措施

铁路机构应建立养护检查及稽核之单位与制度,以维护路线运转及确保行车安全。
路线之养护检查与稽核,应由铁路机构当值人员签名作成纪录,备供主管机关随时查核

第六之一条
铁路机构应评估路线可能发生之潜在危险,设置适当之危险侦测设施、或采取适当之检
测与防护措施,相关评估文件及检测纪录应妥为保存,备供
主管机关查核。
铁路机构应就前项规定事项订定具体规范,报主管机关备查后实施;其修正时,亦同。
行车规则
第 129 条
铁路机构对路线之状况,应施行定期及临时检查与维护,以确保列车或车辆能安全运转

前项之检查与维护,应由铁路机构当值人员作成纪录,备供主管机关随时查核。
第 130 条
铁路机构于每日营运前,应巡视其正线一次以上,并作成纪录,备供主管机关随时查核
第 132 条
路线有下列情形时,铁路机构非经检查及试运转,并确认得安全运转者,不得使用:
一、新建、改建或修理完毕者。
二、因灾害或行车事故致有影响列车或车辆运转安全之虞者。
三、停用后,恢复运转前。
前项检查应经铁路机构当值人员作成纪录,备供主管机关随时查核。
铁路机构应依第一项各款情形订定相关之试运转作业规定。
第131条
铁路机构应评估正线可能发生之潜在危险,设置下列危险侦测设施或采取
适当之检测与防护措施:
一、地震、强风、豪雨等天然灾害之侦测设施。
二、桥梁、隧道等重要结构之安全检测措施。
三、机电系统安全侦测设施。
四、隧道洞口、路堑边坡经评估分析有落石与土石流潜能时,应设计适当
之监测装置与防护设施。
五、轨道断轨侦测设施。
第 133 条
路线因办理改建或整修工程,致有影响列车及车辆运转安全之虞者,铁路机构应于施工
前,封锁该工程施工区间之路线
台铁或许责任没这么重但也脱离不了干系
有没有责成记录备查 运安会跟监察院可以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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